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兴金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城北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 委托代理人:桑庆美,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长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长兴金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长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兴金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兴金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金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小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