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华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颍上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敏会,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511113296。

审理经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红检一部刑诉〔20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华金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莉娟、检察官助理姚志刚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段华金及其辩护人许敏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份,孟某1(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私设非法股票交易平台,诱骗受害人到其私设的股票交易平台上入金进行交易。被告人段华金负责进出股票交易平台的涉案资金结算、取现以及支付“元富”“永丰”的日常维护费用。为方便诈骗资金的结算,段华金安排其招聘的会计舒甜琴(另案处理)每天统计受害人转入对公账户的资金,并将大部分资金转入段华金指定的个人银行账号内,段华金本人或安排窦某、詹某1(另案处理)等人将资金取现。段华金还安排舒甜琴每周五股市收盘后制作一份返佣图,段华金按照返佣图每周与孟某1对一次账目确认非法收益,并按照事先约定将84%的取现金额交给孟某1分配给各个代理商团队,段华金本人分得剩余16%。经湖北金宏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段华金等人共计诈骗被害人441名,共计金额为人民币11141933.7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华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搭建股票交易平台并虚构盈利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华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段华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提出:1.自己不知道孟某1的股票交易平台是非法的;2.在自己进入股票交易平台以及被关进看守所后,非法股票交易平台诈骗的钱款不应当计算在自己身上。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观点:1.本案犯意的提起者是孟某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定为从犯;2.段华金属于诈骗从犯,犯罪后如实供述,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2020年6月30日后非法股票交易平台的诈骗金额段华金不应当负责,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2020年3月份,孟某1(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委托安徽省合肥市脸荚科技有限公司先后非法搭建了“永丰信托”、“元富证券”两款虚拟股票交易网站及APP,由被告人段华金负责虚拟股票交易平台的资金结算、取现以及支付“永丰信托”、“元富证券”两款虚拟股票平台的日常维护费用。当被害人通过操盘团队提供的二维码下载APP并注册交易账户后,操盘手继续诱导受害人通过软件充值链接将资金入金到被告人段华金提供的对公账户里面,段华金再安排其聘请的会计舒甜琴(已判刑)按照10倍的杠杆往受害人交易账户里面充入相应的虚拟交易资金。受害人随后在“荐股老师”(孟某1冒充)的推荐下购买股票,平台在10倍的杠杆基础上收取0.25%--0.5%的留仓费、手续费。为了保证操盘团队赚钱,即使客户当天在平台上盈利了,操盘团队会限制在平台上赚钱的客户出金,偶尔有少数赚得比较少的客户要求出金,为了保证平台得到长久运行和诱导更多的受害人投资,操盘团队也会按照客户要求给予少量金额的出金,少量的出金资金也是大部分受害人亏损的钱,操盘团队不会自己出钱,平台收取的高额留仓费用以及客户亏损额即为平台实际收益额。

被告人段华金在负责非法牟利资金的结算与取现期间,分别从刘某2处购买“安徽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对公账户,从李某2夺处借得“安徽衣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对公账户、“安徽德骏环保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对公账户,从倪某处借得“安徽宝卡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对公账户,从詹某1、王某(另案处理)处借得“安徽申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对公账户(詹某1从刘某2处借得)、徽商银行对公账户,被告人段华金使用以上对公账户作为“元富”“永丰”的入金、出金账户,从其前妻窦某、前妻弟豆念文、妹妹段某等处获取多个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诈骗资金的取现。为方便诈骗资金的结算,段华金安排舒甜琴每天统计受害人转入对公账户的资金,并将大部分资金转入段华金指定的个人银行账号内,段华金本人或安排窦某、詹某1等人将资金取现。段华金还安排舒甜琴每周五股市收盘后制作一份返佣图,段华金按照返佣图每周与孟某1对一次账目确认非法收益,并按照事先约定将84%的取现金额交给孟某1分配给各个代理商团队,段华金本人分得剩余16%。经湖北金宏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段华金等人共计诈骗被害人441名,共计金额为人民币11141933.77元(其中自2020年7月1日至7月8日共计入金104440.0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段华金现金52000元,安徽合肥脸荚公司负责人吴某退还收取孟某1的费用118000元,段华金牌号为皖A×××××棕色奥迪Q7车一辆。

冻结在案的财物,共计2021771.24元。

1.窦某6217001630059160280账户资金205011.27元。

2.蚌埠风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23018427221000002账户资金28310.67元。

3.蚌埠风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79756327341账户资金327892.25元。

4.合肥宝卡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1302015419200177192账户资金316476.09元。

5.合肥分贝商贸有限公司341327000018880072858账户资金500182.58元。

6.中信建投证券豆念文账户27×××26资金32177.38元。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孟某1账户91×××36资金611721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开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1.扣押的段华金持有的银行卡23张;手机9部;电话卡2张;纸质材料42份;赃款5.2万元;奥迪Q7车一辆;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段华金的主体身份;

2.到案经过:证实段华金系被抓获到案;

3.刑事判决书2段华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4.脸荚公司储琪提供的永丰信托、元富证券搭建平台相关费用流水清单1份;

5.孙某、蔺某、何某、马某1、刘某1、钟某、张某1被诈骗受案、立案等法律文书;

6.安徽莱东酒业有限公司、安徽衣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骏环保有限公司、合肥宝卡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肥分贝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蓝居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蚌埠风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户信息及流水;

7.段华金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流水;

8.陈标、樊吉、李某2夺、陈桐、窦某、徐步升、豆念文、储琪、方一雄、李强等人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流水;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李某1(女,湖北省红安县人)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底期间,在百度上添加了一个网名陈嘉翔的微信号,该号多次向其灌输股票知识并推荐其下载了一个名为“元富证券”的APP股票交易平台,在该平台一次盈利申请提现中,被客服告知当天无法提现,第二天即发现自己账户被平仓,之前投入的45444元只剩4556元,发现受骗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20日在网上看到有股票讲解,后被拉到一个微信群,该微信群推荐在元富证券APP平台从事股票交易,被该证券平台,诈骗人民币9.8万元,对方给我的账号分别是:合肥宝卡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徽德骏环保有限公司。

3.被害人蔺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在网上看到有股票讲解,后被拉到一个微信群,该微信群推荐在永丰信托APP平台从事股票交易,被该证券平台,诈骗人民币10.7万元,对方给我的账号分别是:合肥宝卡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徽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被害人何某的陈述:2020年4月在网上看到有股票讲解,后被拉到一个微信群,该微信群推荐在元富证券APP平台从事股票交易,被该证券平台,诈骗人民币8.02万元,对方的户名分别为:合肥宝卡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徽德骏环保有限公司、安徽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莱东酒业有限公司。

5.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在网上看到有股票讲解,后被拉到一个微信群,该微信群推荐在元富证券APP平台从事股票交易,被该证券平台,诈骗人民币:16.6万元,对方的户名分别为:合肥宝卡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徽德骏环保有限公司、安徽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莱东酒业有限公司、蚌埠风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6.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3月份在网上看到一个股票推介为微信号,加入后被引导下载安装了永丰信托APP股票交易平台,被该股票平台诈骗5.5万元。

7.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通过网页宣传加入一个名为元富证券的股票交易平台,经过微信群里客户经理介绍在该平台从事股票交易被骗10万元,对方的账户名为蚌埠风驰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8.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通过网页宣传加入一个名为“宋文远董股市爱生活感恩群”并下载了他们推荐的股票交易平台,经过微信群里客户经理介绍在该平台从事股票交易被骗24.3148万元,对方的账户名为蚌埠风驰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蓝居试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鉴定意见

湖北金宏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鄂金会师鉴字(2020)003号证实:孟某1等人使用的非法股票交易平台诈骗总金额为11141933.77元,受害人441名(补充说明:其中自2020年7月1日至7月8日共计入金104440.00元)。

五、电子数据

1.红安县公安局红公(网)检[2020]005号电子证据检查记录1份,证实对编号20200720-001手机提取电子数据情况。

2.红安县公安局红公(网)检[2020]006号电子证据检查记录1份,证实编号20200723-001、20200723-002手机提取电子数据情况。

3.红安县公安局红公(网安)[2020]003号远程勘验记录:对元富证券网站的远程勘验结果,提取、固定网站物理IP、域名等基本信息及网站后台的会员账号、会员持仓、提款、短信等电子数据。

六、视听资料

1.取钱视频光盘2张:证实段华金送窦某等人取钱过程。

2.段华金手机转账及微信聊天截图81张:证实段华金参与该诈骗活动的情况。

3.红安县公安局远程勘验结果数据光盘两张。

七、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段华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通过朋友认识了孟某1,在明知孟某1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经孟某1邀约加入孟某1元富证券、永丰信托股票交易团队,占两个平台10%股份,负责两个平台的账务,并支付报酬安排窦某、豆念文、段某为所有团队提取现金,支付报酬借詹某2等人的对公账户从事违法活动,招聘舒甜琴负责平台的出入金统计、团队佣金核算、两个平台的QQ群在线客服等工作,平台运营期间个人获利近20-30万元。代理基本不会让客户随意出金,会想些办法让客户亏损,有次因代理不让客户出金,客户电话说要报警,这才让客户出金的。5月份后就将提供对公账户和取现的业务交给詹某1和王某负责了,李某2夺在得知段华金提供的宝卡贝对公账户被因涉嫌诈骗冻结后就将“安徽衣德环保公司”的两个对公账户注销了,孟某1在被人黑掉70万后不敢报案,钱的来源不合法,宝卡贝涉嫌诈骗被查后我将此事告知过孟某1,为规避风险在SKYpe聊天软件建立聊天群,詹某1、王某将取出的诈骗资金交给我,每笔钱给予詹某1、王某6%的提成。我提供了从朋友李某2夺那里借来的安徽医德环保有限公司、安徽德骏环保有限公司两个对公账户,从朋友倪某借来的宝卡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两个对公账户,从刘某2借来的安徽申某建筑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个人所得赃款购买了一台二手奥迪Q7,还了窦某10万元。在庭审中辩解其购买的二手奥迪Q7车是从岳父处借款20万元购买的。

2.同案人孟某1的供述证实:2019年我在无任何股票交易资质的情况下,花费16万元委托安徽脸夹科技公司制作“元富证券”“永丰信托”两个股票交易平台APP,成立了我(段华金、张某2、胡某、余某)、赵某1、董某三个代理团队,在百度链接发布荐股推荐广告以高于合法股票的10倍杠杆配比吸引被被害人,在有被害人成为其团队客户后,将被害人单独拉入其团队人员建立的微信群,每个微信群内均只有被害人一人是真实投资人,其余人员均为其团队工作人员上的多个微信号,在微信群我自称“赵某2”向被害人发布事先写好的虚假的股票推荐信息,并安排团队人员在群内发布又孟某2提供的虚假盈利截图和对赵某2荐股真实性、准确性的附和信息使得被害人相信其平台推荐股票的盈利高概率性,被害人在入手投资时,我将在外租借的对公账户账号提供给受害人。受害人资金注入后,该笔资金并未真正进入股票市场,而是由我安排团队中负责资金的段华金、舒甜琴(网名小小)将资金转入多个个人账户提现。被害人资金在进入元富证券、永丰信托账户后,我以及我安排的人员便以收取留仓金、手续费、无法当天提现、恶意平仓等手段逐步将被害人资金非法据为己有,代理团队按照总盈利额的84%提取现金,10%作为段华金管理账务及取现的酬金,6%作为平台运营成本管理等办公经费。在运营期间会以所谓的“爆仓”“平仓”不给客户出金,对于赚钱多的被害人就删除被害人在平台的资料,使被害人无法出金,能够出金的也就赚1000-2000元的小客户,数额大于这个数字的我们都不会安排出金,自平台运营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该平台总计非法获利600余万元。

3.胡某(另案处理)的供述证实:2020年3月与张某2、于欢加入孟某2团队,平台由孟某1搭建,客户由孟某2发展,胡某的主要的工作就是在孟某2的微信聊天群组里充当水军角色,同时上多个微信号在群里为孟某2扮演的赵清远老师烘托气氛,转发由孟某2提供的虚假股票信息、盈利截图等蒙骗受害人,微信群里除被害人外其他的人都是虚拟的,并未实际投资,在微信群里发布的盈亏数字也是虚构的。

4.张某2(另案处理)的供述证实:胡某、女友于欢加入孟某2团队,平台由孟某1搭建,客户由孟某2发展,张某2的主要的工作就是在孟某2的微信聊天群组里充当水军角色,同时上多个微信号在群里为孟某2扮演的赵清远老师烘托气氛,转发由孟某2提供的虚假股票信息、盈利截图等蒙骗受害人,微信群里除被害人外其他的人都是虚拟的,并未实际投资,在微信群里发布的盈亏数字也是虚构的。

5.舒甜琴(已判刑)的供述证实:我通过58同城招聘信息于2020年4月8日到段华金处面试,实际在元富证券、永丰信托平台工作,主要的工作就是按照代理的意见给客户办理入金、出金手续、统计每天平台后台入金、出金情况、制作佣金图、在QQ群里充当在线客服,解答客服的一些疑问,解答问题的话术是段华金给的,每天的统计数据及时汇报给段华金,手续代理很少让客户出金,不给客户出金的理由由代理直接跟客户沟通。入金的对公账户由段华金提供有衣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莱东酒业、蔚蓝居时代、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卡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客户兔子的股票钱都入了段华金提供的对公账户,钱都被段华金取现了,并未实际进入股市。工作期间,两个平台的入额大概有1000万元、出金额最低有400万元。2020年7月6日窦年霞告知公司出事后,我就丢弃了电话卡,删除了聊天记录。

6.詹某1(已判刑)的供述证实:2020年6月我通过生意伙伴王某认识了老段(段华金),在明知段华金从事的是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段华金提供了“安徽莱东酒业有限公司”“蚌埠风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两个),“欧立”四个对公账户使用,我自己或找人并帮助段华金从银行取出诈骗的犯罪所得交给段华金,段华金按照约定的比例前后共支付了16万元钱给我,我个人获利8万元。在段华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继续帮助该诈骗团伙另一名代理提供对公账户并取现100万元,个人获利5万元。

八、公安机关冻结、查扣在案的财物:

1.窦某6217001630059160280账户资金205011.27元。

2.蚌埠风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23018427221000002账户资金28310.67元。

3.蚌埠风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79756327341账户资金327892.25元。

4.合肥宝卡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1302015419200177192账户资金316476.09元。

5.合肥分贝商贸有限公司341327000018880072858账户资金500182.58元。

6.中信建投证券豆念文账户27×××26资金32177.38元。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孟某1名下账户91×××36资金611721元。

8.牌号为皖A×××××棕色奥迪Q7车一辆。

9.安徽脸夹科技有限公司吴某退还收取孟某1软件设计费及维护费用118000元。

10.段华金现金5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华金明知他人利用网络非法搭建股票交易平台并虚构盈利事实,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费用结算等帮助,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与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认为不知道孟某1的股票交易平台是非法的以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与他人一起骗取的财物数额达五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登记日期在被告人诈骗行为实施期间,故对其辩解车辆系借钱购买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段华金及其辩护人认为自被关押后非法股票交易平台入金的数额不应计入被告人段华金的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段华金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和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华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31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查封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

三、对未予返还的财物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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