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新天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审理经过

太原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与山西新天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审理,(2018)晋012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0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诉讼费46800元、执行费524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查封汽车四辆但未实际扣押。 3.经本院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046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史俊刚 审判员 刘全海 审判员 要经全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彦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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