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旷守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思南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旷守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旷守作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5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旷守作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71800**49**3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04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仕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