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彦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莲,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葡萄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耀,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萍,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建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第三人:新疆明煜新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相胤,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爱平,男,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彦平与被告乌鲁木齐葡萄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峰、第三人新疆明煜新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彦平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彦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彦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