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凤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执行人:王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代理人:王兴,系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博泰大厦D栋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55034224B。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02民初81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潘凤梅、王坤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21)黔0502执2816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且该财产现正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2021)黔0502执2816号案件财产处置后执行款的分配,同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02执14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