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住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付晶刚。 被执行人柴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柴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柴进其收入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郭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