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曹万元,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曹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2019)黔0422刑初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曹万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万元缴纳罚金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万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从2021年6月24日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曹万元的银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270元,本院依法扣划该款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曹万元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G×××××思威牌车,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名下无证券、保险及税务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本县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曹万元名下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曹万元户籍所在地法院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曹万元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万元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曹万元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G×××××思威牌车,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属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曹万元尚未执行的罚金为73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