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恒山区辰旭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恒山区中心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梅,恒山区辰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国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恒山区辰旭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张国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恒山区辰旭法律服务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恒山区辰旭法律服务所撤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