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东河,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6012011511,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
被执行人:霍修才,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6211021616,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0526民特350号判决,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霍修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霍修才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4520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霍修才在中信银行安阳滑县支行的账户62×××81_000001存款36439.83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