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81××××××××,住河南省××市宁陵县石桥镇翟庄村145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建军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266.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建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