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大鹏展翅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MA0K4UJ698.
法定代表人:杜×,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大鹏展翅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4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山西大鹏展翅包装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232332852、票面金额100000元的付款行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大鹏展翅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山西大鹏展翅包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