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南溪路与亚太路交叉口西北侧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8635523W。
法定代表人:刘洪。
委托代理人:吴聪,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陆高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燕、陆高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燕、陆高杰于2021年9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浙0402执108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