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芸,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雪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一审被告:芦永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孟芸因与被申请人孙雪峰及一审被告芦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13民终1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孟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要求再审申请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申请人与芦永刚存在恶意串通编造虚假债务情形。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条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本身不能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2.二审法院认为车辆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2019年再审申请人将车辆过户给案外人,便认定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于法无据。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主张案涉借款不真实,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原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发生于再审申请人与芦永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生产经营的大型车辆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孟芸名下,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方才过户至案外人名下。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主张,不足以改变原生效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综上,孟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孟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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