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凤春,男,****年**月**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刘超,男,****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凤春与被执行人刘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姜凤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超的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鲁1082执恢4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谭宁宁
审判员 江佳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