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育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杨惟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育亮与被执行人杨惟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5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
2021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2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杨惟淼中国农业银行6230××××6574账户存款1015.37元,中国银行6002××××7122账户存款2810.01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7597账户存款531.44元,于2021年3月12日进行扣划,并已发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4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杨惟淼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4748账户存款30500元,缴纳执行费500元,剩余30000元已发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杨惟淼在长沙汇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持股50%,在洞口县巴水柑桔种植专业合作社占股18.1818%,因申请执行人觉得冻结意义不大,暂未进行冻结。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车辆、证券信息等。2021年2月8日向洞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2021年3月8日向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2月9日被执行人杨惟淼支付申请执行人肖育亮经济损失6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刘国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22493.57元,已执行到位40356.82元,尚有282136.7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