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卜祥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甚与被告卜祥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