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解志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告:马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志奇诉被告马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欠款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当庭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志奇撤回对被告马凡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解志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