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献县鸿光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建闸,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578233038W
住所地: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祥,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梦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献县鸿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献县鸿光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献县鸿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富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羡宇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