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绍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许再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绍荣申请执行许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524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许再平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胡绍荣借款本金544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绍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再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两次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许再平的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8746.01元,本院依法扣划后,用于交纳申请执行费716元、余款8030.01元用于支付所欠胡绍荣债务,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
3、本院到贵州省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未查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贵州省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
5、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明确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544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许再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胡绍荣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