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锡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杨剑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关于苏锡云与杨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8613号民事判决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968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规定,杨剑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苏锡云归还借款760000元及利息(以7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负担诉讼费5700元。因杨剑强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苏锡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配合调查执行,但其暂无履行能力。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扣划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30.16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优先抵扣部分诉讼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为诉讼费530.16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借款7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剩余诉讼费5169.84元、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102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杨剑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苏锡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