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马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