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光,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黄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平南县。

被执行人:邱雅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现住平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程日林与被执行人黄林、邱雅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林、邱雅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日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退还购房款217777元、支付违约金77333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及申请执行费4327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院以(2020)桂0821执16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林、邱雅丽名下位于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大道凤凰名城一期01幢16层5单元051603号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平南县不动产权第××号、桂(2020)平南县不动产权第××号]一套。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2月17日,本院上述商品房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戴建桂以611452元的最高价格竞得上述商品房。并于2021年2月19日将拍卖价款已全部汇入法院标的款专户。申请人程日林在本次分配中分得222101.52元(含受理费2800元),执行费4327元在分配中扣除(详见《被执行人黄林、邱雅丽发款清单》)。2021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程日林与被执行人黄林、邱雅丽达成和解协议:1.截至2021年6月10日被执行人黄林、邱雅丽尚欠申请执行人程日林78508.48元及利息10038.91元,合计88547.39元,由法院划拨被执行人邱雅丽银行账户中的9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程日林,从2021年6月起被执行人黄林、邱雅丽每月2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程日林偿还3000元,2023年9月21日前全部还清,如被执行人黄林、邱雅丽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21年6月11日之后的利息,如被执行人黄林、邱雅丽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日林可恢复执行;2.申请执行人程日林同意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同意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黄林、邱雅丽的金融账户。

本院认为

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程日林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程日林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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