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景胜双星五金店,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奶奶垌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3MA468XDY40。
经营者:李景胜,该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亚飞,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永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景胜双星五金店与被告杨永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景胜双星五金店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