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文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1196707082552,住共和县环城西路。

被执行人:仁增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1198603182013,住共和县莫合多村。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仁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受理。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申请执行人文某也同意被执行人仁增某某的还款计划,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张智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岗昂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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