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州花园广场北22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93E0C5E。
法定代表人:程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斌,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刘荣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荣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391272.99元【其中本金100000元、利息282089.99元(2019年4月23日前的利息为250193元;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4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为31896.99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5683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