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星沙经济开发区远大二路泉塘工业园。 负责人:罗凯,总经理。 被执行人:邢庆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于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邢仁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庆水、于青、邢仁晓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4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2021年9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邢庆水、于青、邢仁晓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金融理财产品、有价证券、股权、车辆、收益类保险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信息。2021年9月7日,本院通过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邢庆水、邢仁晓名下有集体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禹城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存款可供执行。
答辩情况
2021年9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邢庆水、于青、邢仁晓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自收到传票后三日内到本院说明情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 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17日本院冻结了邢仁晓、于青的部分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限)。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邢庆水、于青、邢仁晓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邢庆水、于青、邢仁晓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 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暂时不宜处置,待适合处置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予以处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和本院可依职权采取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石 纯 审判员 杨朝晖 审判员 向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龙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