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树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电力集团公司配电工区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胜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电力集团公司配电工区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电力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树红因与被上诉人许胜利、谢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1)辽7401民初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树红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树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树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吴树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