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俊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保德县腰庄乡腰庄村人。
被执行人:白永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保德县土崖塔乡白家沟村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俊珍申请执行白永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931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06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6日、12月14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人行信息、互联网银行、财富通和支付宝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白永明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晋HXX**吉利牌汽车、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因无法查找到被查封车辆,无法对其进行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的财产线索。
因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白永明未果,后与申请执行人孙俊珍多次联系询问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孙俊珍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
于2020年12月16日在山西省保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我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白永明户籍所在地保德县南河沟乡白家沟村进行了调查,对保德县南河沟乡白家沟村村支书白军军进行了询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白永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上述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孙俊珍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白永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晋0931执5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