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兴义市兴联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乌沙镇窑上村大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HUFL1X2。

法定代表人:林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洪新,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晨,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茂林预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者楼街道办坪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EBBP930。

法定代表人:周**。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兴义市兴联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茂林预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亨支行账户09×××07内的存款人民币53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茂林预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亨支行账户09×××07内的存款人民币5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70元,已由申请人兴义市兴联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贤斌

审判员  吴 涛

审判员  吴安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朝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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