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申请执行人余吉秀,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王文英,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陈中华,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段绍武,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英、陈中华、段绍武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文英、陈中华、段绍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文英、陈中华、段绍武的银行存款276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娟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佳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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