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省博吉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恒山区二矿办富璟花园3号楼2层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路军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国臣,男,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恒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省博吉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国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博吉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黑龙江省博吉供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