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魏德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德红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5民初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魏德红上诉请求:请求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梨树区人民法院(2021)黑005民初242号不予受理裁定,裁定梨树区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1、魏德红“对七井尚昌和工亡善后处理有关事宜协议书”(下称协议书)没有向梨树区法院多次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律上三资助以上(包括三次)才能算称为多次。魏德红只向梨树区法院提起一次解除协议书的民事诉讼。2018年12月4日梨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305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及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9)黑03民终241号民事判决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再248号裁定撤销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3民终691号及梨树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5民初202号裁定,指令梨树区法院再审的案件,并不是魏德红多次起诉的案件,梨树区法院违背事实。2、本案起诉中,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并不影响魏德红主张诉权,协议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更应该履行协议,协议书按国家规定工亡家属享有工亡抚恤金,但被上诉人未按国家规定即工伤保险

一审法院查明

条例41、42条规定,给予魏德红及女儿发放全额抚恤金,现魏德红的全额抚恤金应为每月3000元,而被上诉人却发放不到2000元。一审法院在没有审理的情况下,认为被上诉人履行了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即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协议书第6项发放的抚恤金是动态的,是逐年上涨,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无论是《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国家每年根据年平均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逐年上涨工亡家属抚恤金。被上诉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动态的、逐年上涨的抚恤金。故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履行了全部内容,是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3、一事不再理按照法律与常识,应为魏德红上次起诉,提出解除协议这次还是提出解除协议,这应该是一事不再理。而这次起诉是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全额发放抚恤金,这与上次解除协议起诉完全是两回事,不能因为两次起诉魏德红都提交了协议书就混为一事。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剥夺上诉人诉权,违反法律,请二审法院撤销(2021)黑0305民初242号裁定,支持魏德红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魏德红诉讼请求为要求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全额给予魏德红每月发放抚恤金3000元,返还未给予魏德红及其女儿尚勇超发放的抚恤金及利息10万元。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与前诉要求解除《对七井尚和昌工亡善后处理有关事宜协议书》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相同,亦不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故魏德红本次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一审法院应予立案受理。因尚勇超未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一审法院在立案受理前,应当向魏德红进行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登记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5民初2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邱 艳 审判员 侯广东 审判员 吕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佟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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