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蔡秀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蔡秀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3月5日、5月12日、7月20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不动产、保险、网络资金等。查询反馈发现被执行人蔡秀千名下车牌号为浙C×××××奇瑞牌小汽车一台。2021年3月11日委托当地法院予以登记查封,未实现车辆实际扣押。
3、扣划蔡秀千在财富通、支付宝的存款8451.1元,并上缴财政。
4、对蔡秀千居住地基层组织发函调查财产情况,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对蔡秀千名下财产进行传统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的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