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存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代理人:潘多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系潘存文之子。
被执行人: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存文与被执行人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潘存文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2993.12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1295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83487.16元(不含执行费)。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军在银行、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军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存文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存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王军纳入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