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志文,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2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二部刑诉(2021)Z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志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志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钟志文酒后驾驶赣B×××××小型轿车搭载段德聪等人上路行驶,行驶至赣州市南康区路段时,钟志文看到前面有执勤交警正在查酒驾,遂叫段德聪开车,钟志文从主驾驶位跨至后排座位上,段德聪(另案处理)从车辆后排右侧下车绕过车头至主驾驶位,驾驶车辆往前行驶了2、3米左右距离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钟志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9mg/100ml,段德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2mg/100ml。

2021年3月30日,被告人钟志文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钟志文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2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志文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查处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证人申某、尹某、肖某的证言;被告人钟志文及同案人段德聪的供述与辩解;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志文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钟志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春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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