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定福,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石家庄超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东客村008县道与幸福路交叉口南行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E8PKRXF。 法定代表人:李永超,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定福与被告石家庄超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刘定福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定福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定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8元,减半收取计3384元,由原告刘定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学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