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东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刘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志勇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保险、民政、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两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志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志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方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志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王东方进行电话约谈,将执行经过、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东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 刚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刘敦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