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炜,男,1991年09月20出生,汉,住清丰县。 被执行人:祁利坤,男,1989年11月22出生,汉,住清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炜与祁利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炜与祁利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经审查该执行和解协议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清丰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国波 审判员 吴天威 审判员 秦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书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