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镇远县。
被执行人:龙某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镇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群与被执行人龙某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龙某辉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凯里天一支行账户内有存款17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龙某辉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凯里天一支行账户内有存款17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