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翮,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