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屈凯,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吴成云,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泸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川05民终322号判决,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成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成云合计支付申请人劳务工程款64367.58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中国银行账户:130711043116xxxx,人民币,67082.11,中国银行眉山仁寿支行(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吴成云所有的中国银行账户:130711043116xxxx,人民币,67082.11,中国银行眉山仁寿支行(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被执行人吴成云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吴成云可以使用被冻结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吴成云的过错造成被冻结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或写:被执行人(保管人)吴成云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不得使用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财产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项。]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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