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源路东段208-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4CC8J6K。 负责人李书霖,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何姿桥,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马家乡华林村。 被执行人潘忠武(系何姿桥之夫),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贵州省正安县中观镇宴溪村沙坡组。 被执行人朱锡芬,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农场村锅巴组。 被执行人钟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交警巷。 被执行人董华群(系钟华之妻),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交警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与何姿桥、潘忠武、朱锡芬、钟华、董华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川1503执52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2020)川1503执528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锡芬名下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古叙路住房一套,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朱锡芬名下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古叙路住房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升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