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光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告:陈乾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光华诉被告陈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周光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光华向法庭起诉后,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乾坤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光华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顾孝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