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对原告解富仓与被告解富德、解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306民初40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0)鲁0306民初40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主文第11行“翟军”补正为“解富仓”。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宝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