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倪印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
被告:侯春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印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其配偶。
被告:于海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倪印峰和侯春玲与被告于海江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印峰并作为原告侯春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海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移走侵占804室飘窗顶部的两台空调外机;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8月份安装空调时发现,自家飘窗顶部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已经被被告的两台空调室外机占用。原告多次打电话请被告将空调室外机移走,但被告以楼上邻居侵占他的飘窗位置为由拒不移走。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系洛阳高新开发区东方红汇景城小区4号楼2单元804号房屋的业主,被告系楼上904号房屋的业主。被告将其两台空调的室外机安装在原告飘窗上面,致使原告的空调室外机无处安放。
另查明,被告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6日在东方红汇景城小区发布《通知》,主要内容为空调外机应放置在自家飘窗上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将自己家的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原告飘窗上面,确实已经影响了原告安装空调室外机。而且,小区物业早已告知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自家飘窗上面,且如此安装有利于生活,避免相互干扰。被告有关他人空调安放的问题,可以依法另行处理。综上,被告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且已经妨碍了原告正常生活,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于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安装在洛阳高新开发区东方红汇景城小区4号楼2单元804号房屋飘窗上面的空调室外机拆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于海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