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刘心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福诉被告刘心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家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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