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焦念坤,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任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潍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念坤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焦念坤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2013年3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刑执字第6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焦念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6年1月25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8刑更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焦念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2018年5月17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8刑更30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焦念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东省任城监狱于2021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任城监狱称,罪犯焦念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念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焦念坤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焦念坤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焦念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30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