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京安邦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国际五金汽配城19号楼114室。 负责人:郭志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北京路民生财富广场13、14层。 法定代表人:归洪川,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沧州京安邦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沧州京安邦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沧州京安邦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元,由沧州京安邦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付 猛 书 记 员 刘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