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永兴区。
被申请人: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开发区双兴南路5号香庭时尚公寓3号楼1单元0103号门市。
被申请人: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新东里社区供热站院内105室。
被申请人:冷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浩与被告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浩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冷庆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成玉烨以冀(2017)香河县不动产权第0075646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冷庆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